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横跨市中心,是嫩江支流;也是贯穿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的内河流,是我市重要的文化、娱乐、休憩和健身场所,在省内乃至全国都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地域优势。劳动湖管理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其中,第一到第三条规定了劳动湖风景区的性质、任务、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第四条到第八条对劳动湖风景区的资金来源、规划、建设、做了综合的规定;第九条到第十四条对劳动湖风景区的管理做了相关的规定;第十五条到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了约束和处罚;第二十条到二十三条对实施主体和当事人的权利、施行日期做出了约束和规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公别规定了在劳动湖区域相对禁止和全面禁止的行为,主要要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湖地处城市的繁华地带,每日垂钓者甚多,不但造脏还给垂钓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因为劳动湖的围栏装有彩色光带并有220伏电压,垂钓者多数鱼杆都导电,极易造成触电,加之护栏和水面高度差将近3米垂钓者也容易发生落水事件危及生命。
2.夏季出租车刷车问题,夏季到来每日都有出租车来到湖边取水洗车,造脏现象十分严重,且有碍观瞻,针对此现象我们专门设立了条款规定禁止取湖水洗车。
3.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在风景区遛放宠物问题也做了严格规定,禁止在风景区内遛放宠物。
4.对肆意破坏设施乱涂乱画小广告的现象也做出了严格规定,体现了本部管理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冬季,劳动湖湖面上时有凿冰的现象,或为捕鱼,或为嬉戏。冰面凿开后短期内结一层薄冰,给游玩的群众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本办法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湖面上凿冰。
对于违反劳动湖管理规定的,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相应和处罚措施。
本办法抓住了重点,强调了劳动湖风景区的建成是提高我市的知名度,造福全市人民的大事,号召全市人民共同保护和管理好鹤城的名片,突出了严格管理的理念,对一些不法行为做了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做到职责分明、奖罚分明。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1号)
2016/02/05 1.4w 阅读 42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