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第一部分“湿地公园范围”主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北省北戴河等45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1】61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对申报建立黑龙江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公示的通告》中“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1′32″—123°55′00″,北纬47°20′35″—47°23′42″,总面积1590公顷”制定。
(二)《公告》第二部分“功能区划”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采取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0年9月)中“湿地保育区面积为473公顷,恢复重建区面积为459公顷,宣教展示区面积为394公顷,合理利用区面积为247公顷,管理服务区面积为17公顷”制定。
(三)《公告》第三部分“管理模式”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制定。
(四)《公告》第四部分“湿地公园管理站依法将在公园边界和各功能区主要位置树立界碑、界桩,设置宣传牌、警示牌等湿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湿地公园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违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为,并开展好对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湿地公园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湿地公园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湿地公园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布)第二十条:“经公布的湿地应当由湿地主管部门或实地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制定。
“湿地公园所在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违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为,并开展好对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协助湿地主管部门或湿地管理机构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公告》第四部分第二款“禁止在湿地公园内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主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三)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禁止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制定。
(六)《公告》第四部分第三款“禁止在湿地公园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禁止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者将依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布)第三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二)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湿地水资源;(三)禁止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七)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妨碍湿地管理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第四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制定。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相关事宜的公告》(齐政发〔2016〕3号)政策解读
2016/03/03 1.1w 阅读 76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