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4日施行。《办法》是对2011年市政府出台的《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出台《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自2011年《规定》实施至今对维护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齐齐哈尔辖区水上交通形势发生了变化,如湿地、漂流旅游业不断发展,采砂作业船舶、浮桥数量逐年增多,开始出现私人游艇等。同时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以及新规章的实施,要求有新的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原《规定》已经跟不上齐齐哈尔市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发展形势,据此,本《办法》的出台十分必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至第七章,共三十六条。分别对乡镇船舶、渡口管理、浮桥管理、采砂船舶管理、橡胶坝水域管理和湿地、漂流管理进行规定。
第八章其他管理事项,共二条,明确了小型观光船舶、游艇相关安全管理事项。
第九章事故处理,共四条,明确了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章法律责任,共二条,明确了违法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负责,共二条,对《办法》中的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办法》生效日期。
四、施行日期
为实现工作的有序衔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2号)政策解读
2016/03/15 5.9k 阅读 155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