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我市燃煤质量管理的背景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和《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厅字〔2015〕48号)精神,落实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分步有序地开展燃煤质量管理工作。
二、我市燃煤质量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实现手段
以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彻底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发改、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动参与,重点加强对煤炭产品的加工、运输、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法检查,规范销售秩序,推进燃煤设施排放的监测和改造,务使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成效。全面监管我市重点耗煤企业(供电、供热企业)燃煤质量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监管全市煤炭流通环节的经销企业销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及其经营合法性,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大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监管煤炭运输中铁路和公路车辆,分批抽查监测煤质是否达标;检查监测城市煤炭用户的储煤场、配煤场、装车点等场所,以及电厂、钢厂、供热企业等主要煤炭消费工业企业;重点监管在中国境内超过参数指标控制商品煤的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情况,依法规范燃煤市场管理秩序。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全力推动工作深入开展,我市建立了市燃煤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制度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发改委、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铁车务段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联合开展燃煤治疗管理工作。
三、我市燃煤质量管理工作有的重点
一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兼营煤炭的散、小业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禁燃区内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重点取缔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储、售煤场。
二是加快煤质检验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煤炭产品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等论级;对商品煤的8个质量环保指标(灰分、全硫、发热量、汞、砷、磷、氟、氯等)进行监测,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技术数据;在受理商品煤报检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商品煤煤种、消费地、运距的情况说明;对商品煤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及《暂行办法》规定的环保项目,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三是管控商品煤的流通渠道。对进口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管,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商品煤质量进行分析。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四是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按照褐煤灰分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煤炭使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严控劣质褐煤等煤炭品种的销售和使用,减少劣质煤炭的污染物排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齐政办发〔2016〕12号)政策解读
2016/03/16 1.9w 阅读 156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