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失独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切实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关爱,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程序的通知》(黑卫家庭发〔2016〕21号)、《关于部分因企业改革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失独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问题的批复》(黑卫家庭发〔2016〕61号)精神,我市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核心内容
《通知》规定的发放人员范围,是在《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规定的基础上,将2003年1月1日以前,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独人员纳入到了发放范围,即取消了国企改革时间限定,从而保证政策可以长期公平有效的执行。《通知》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的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市的居民),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二)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或退休时未在工资中加发百分之十退休金(不包括退休时因为已享受百分之百退休金而未加发百分之十退休金的失独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在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该政策。
三、《通知》重点要求
落实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卫生计生、国资(工信)、人社和财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工作程序,共同完成符合条件失独人员的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通知》提出的重点要求有三项:
(一)明确部门职责。《通知》指出,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提供“金保工程”系统相关信息;国资(工信)部门负责确认失独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及发放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将一次性补助金划拨到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个人账户中。
(二)明确工作制度。《通知》强调,建立兑现制度,明确一次性补助金的兑现时间是当年年末。对当年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因特殊原因遗漏的,可转入下年兑现。
(三)明确资金来源。《通知》要求,因国企改革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解决(中直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解决);正在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在改革成本中一次性列支;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其中,除梅里斯区以外的6个区的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补助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