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对核对机制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于2008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中首次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信息查询核对的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人保、住建等部门予以配合。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2011年11月,民政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要求,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2012年7月,国务院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明确将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纳入社会救助的重点任务。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中规定了核对机制建立的时限,全国要在“十二五”末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3月7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研究审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联席会议2014年工作要点,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社会救助工作。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主持会议并总结。会议经过研究议定,请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的具体办法,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切实防止“漏助、错助、骗助”现象。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社会救助部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2014年工作要点的函(民函〔2014〕69号)明确2014年工作要点,要求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中央层面,研究提出查询社会救助对象家庭金融、户籍、车辆、就业、保险等信息的具体办法,加快建立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包括: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4年4月《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83号)要求,在2-3年内,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资源,上下贯通协同的全国核对信息系统,实现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动态监测和汇总分析,为社会救助以及相关社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咨询。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问:为什么要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答:当前,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是界定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主要因素,但家庭收入、财产等处于随时发生变化的状态,仅依靠民政部门实时跟踪核实家庭收入情况难度大、周期长、任务重,难以准确把握申请救助家庭的具体情况。再者,少数申请人诚信意识不强,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保”、“骗保”等事件。
为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社会救助申请人有关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对。
再者,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基础工程,对于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公民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核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主要核对哪些内容?
答: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家庭支出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
市民政局会同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专项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应计入支出。
身份信息是指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材料吗?
答:只需要个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核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民政部门在获得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为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需要在公安、人社、工商、税务、国土、银行、保险、公积金、农机等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救助准确性。
(一)核对方式
信息数据交换模式可根据各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采取直接联通或间接联通模式。直接联通模式采取数据接口形式的,数据实时比对;间接联通模式采取异步数据接口或在线数据交换、介质交换形式。采取间接联通形式的,应明确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时限和方式等事项。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与本级的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数据集中在省级相关部门的,由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数据交换。
(二)核对流程
1.形成核对信息库。采取间接联通模式的各核对部门按本部门信息管理要求,将负责提供的信息于每月10日前导入信息核对系统,形成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库。
2.汇总核对对象信息。申请核对单位(部门)于每月10日前收集齐全核对对象的委托书、授权书,并将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导入规定的数据模板。
3.信息核对。申请核对单位(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核对对象基本信息数据模板导入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形成核对结果,并出具核对报告。
4.反馈结果。申请核对单位(部门)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审批部门。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齐政办规〔2016〕11号)政策解读
2016/11/16 1.0w 阅读 34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