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背景
2015年10月,为简政放权,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不再由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随后,人社部和我省人社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并提出了指导意见。今年年初,我市已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取消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并按照人社部和我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因此,根据上述情况,拟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80号)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将<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或委托县(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和相应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