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我国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中华文明的纽带和展示当代中国风范的载体,它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存史、育人、资政作用。针对全市地方志工作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及“依法治国”、“加强文化发展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将依法解决以往地方志编纂工作中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缺乏刚性约束,审稿程序、质量保障体系、奖罚体系不健全,不完备,地方工作机构职责不明确,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相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一条参照《条例》第一条,具体规定如下: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参照《条例》第三条,具体规定如下:本管理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我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街道)志、专业(部门)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我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行业(单位)年鉴。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我市行政区域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料性书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参照《条例》第五条,具体规定如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做到“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着力构建“志、鉴、馆、网、研、用”六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新格局。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参照《条例》第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版;各乡(镇)地方专业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未按以上程序进行报批的各类地方志、年鉴不得公开出版,新闻出版行政机构不得核发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我市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照《条例》第十八条,具体规定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明示或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或者移交前将地方志资料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的;
(五)拒不执行各级地方志办公室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齐政办规〔2016〕10号政策解读
2016/11/07 1.3w 阅读 32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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