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6〕5号)政策解读

2016/12/26 5.4k 阅读 398 点赞

  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实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一个文件。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这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既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体总体框架初步构筑完成,也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阶段。国务院的意见是新形势下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构建了职责清晰、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国务院的意见中提出的职责法定、协同监管、信用约束、社会共治四项原则遵循了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为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省政府的意见在国务院提出的职责法定、协同监管、信用约束、社会共治四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遵循了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为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对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严格执行我省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执行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予以保留、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省、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什么是“双告知”制度?
  (一)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我省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二)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四、如何厘清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目录。全面落实国发〔2015〕62号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相关审批的监管事项的责任部门与监管职责。(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配合,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执行我省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工作中全面执行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理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予以保留、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省、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落实市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五、如何加强事中监管?
  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事中监管,是“先照后证”改革创新监管方式、防范监管风险的核心要求。《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事中监管的制度设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的互联共享。工商部门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采集、整理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互联网信用信息,促进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二是审批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及早发现问题。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三是各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六、如何加强协同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原则,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为加强协同监管,《实施意见》提出:1.实施“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2.实施“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3.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4.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应用。5.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7.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8.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9.推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10.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机制。
  七、如何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主要措施有: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2、推进行业自律。3、鼓励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杨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