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签发齐政办规【2016】16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意义
按照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1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规定,缴存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自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累计办理租房提取2088人,其中2016年当年提取1525人。按照齐公积金管委会发【2015】1号文件规定,租房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由房产部门即时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地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为简化群众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制定本通知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与房屋产权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5】9号)。
《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第一章第三节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能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想过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第7项“房屋有无证明”;第二章第一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集成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与房屋产权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5】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效率,防范利用虚假房屋产权信息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房产局、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力协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建部等部委要求,借鉴佳木斯做法,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与房屋产权信息联网工作。”
三、《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通知》为简化群众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各级政府部门能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房屋有无证明(第七项)”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已与市产权(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联网(北三区),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房屋有无证明”。
为方便群众,各县(市)及南四区在未联网前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时,不得要求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房屋有无证明”,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公积金缴存人租房提取公积金时,先到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公积金中心”联系,提取人无需提供纸质“房屋有无证明”。
二、公积金缴存人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与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不再向提取人索要纸质“房屋有无证明”。
三、由“公积金中心”与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商定具体信息传递办法。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
四、《通知》的特点
明确说明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无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有无证明”。由“公积金中心”与当地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简化群众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在未联网前,由“公积金中心”与县(市)、区产权(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商定具体信息传递方式,达到建华租房提取流程,取消“无房证明”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