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十六届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我市中心城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10519套、53.59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7341套、37.57万平方米。根据租住并举暂行办法规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中的廉租性质住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可以活化资产,增加保障能力,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中廉租住房的出售范围、购买资格、出售价格、产权比例、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等事项。
一、关于出售范围
1.在区域设定上,本办法规定出售房源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在具体房源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自2014年起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管理,现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0〕42号)“已经交付使用或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方可出售”的规定,将出售房源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中的廉租性质住房。
二、关于购买资格
与纳入出售范围的房源相对应,购买对象界定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
三、关于出售价格的确定
由中介机构采用市场评估法评出初步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房屋定价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采取这种办法的特点:一是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出售价格符合廉租房购买人的承受能力。
四、关于出售产权比例的设定
设定购买有限产权,主要是考虑减轻购房家庭的经济压力;将有限产权设定为80%,并免收20%的租金,是为了调动购买积极性,保证出售效果。购买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选择购买有限权的,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购买完全产权,并按政府当期新公布的价格补足售房款。
五、关于产权登记
对于购买完全产权的,由购买人直接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个人房照。对于购买有限产权的,不予办理产权证照,由市房产管理局发放权属确认单。
六、关于上市交易的设定
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或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5年后,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齐政办规〔2017〕12号政策解读
2017/07/07 5.0k 阅读 25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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