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签发政府办规定,自2017年7月6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撤并管理规定》)。
一、《撤并管理规定》出台背景和意义
背景:目前,中心城区现有小锅炉284台,其中,供热公司87台,社会分散小锅炉197台。按照国家《气十条》要求,2017年底除保留的应急调峰热源外,其余的必须撤并。而大部分社会分散小锅炉不同意撤并,为了确保我市居民供热小锅炉和社会分散锅炉撤并,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确保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和环保达标排放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管理,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需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小锅炉撤并管理办法。
意义:
(一)规范我市小锅炉撤并和热源及管网建设。国家和省对小锅炉撤并和热源及管网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决定依据相关上位法修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由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在总结和工作调研热源和小锅炉情况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企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逐条审核并备案。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
(二)规范热源建设土地出让、产权权属。《撤并管理规定》明确了:新建热源自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按程序规定办理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新建热源无自有土地的,由征收主体根据规划负责净地,并按成本价供地。新增供热管网使用供热基础配套费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新增供热管网由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政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建设的,产权归政府和企业共有,按投资比例确认产权。使过去热源建设土地使用和管网产权有了明确规定。
二、《撤并管理规定》法律效力
本规定第七条:“凡新建热源并网的热负荷(含棚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和规定价格向财政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供热管网工程和换热站建设”的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本规定第八条:“10蒸吨以下的燃煤居民供热小锅炉所接带的供热负荷无偿就近并入集中供热热源。10蒸吨以上的燃煤居民供热锅炉必须达到环保达标排放要求;达不到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的,所接带的供热负荷无偿就近并入集中供热热源。”的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制定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末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规定第十条:“10蒸吨以下的工业、商业、社会分散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应并网撤并,并享受供热小锅炉撤并政策,并网热源产权单位按规定补缴未缴纳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等采取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
三、《撤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撤并管理规定》全文共十二条,对中心城区内的供热热源管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做出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的原则、建设政策、建设土地产权及归属、供热基础配套费的收取规定,规范了10蒸吨以下的工业、商业、社会闲散的产权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热源单位的双方责任。
四、《撤并管理规定》的特点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确保2017年年底前中心城区燃煤小锅炉撤并整合和环保达标排放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建立小锅炉撤并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管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汇报。各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市监察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审计局、公安局、城管局、房管局、国税局和各县(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推进。
(三)明确采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政策;二是严格环保执法;三是强化监管考核;四是强化后期处置。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源热网建设及燃煤小锅炉撤并管理规定(试行)》(齐政办规〔2017〕13号)政策解读
2017/07/24 8.2k 阅读 36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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