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6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讷河市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讷河市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此扶持政策。
一、立项规划和土地保障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建养老福利机构项目,发改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审批。
2、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法律规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5、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6、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
二、税费减免方面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5、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6、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7、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
8、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9、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12、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13、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补贴资助方面
按照《黑龙江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凡具备资助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1、一次性建设性补贴。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
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除省级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建设补贴外,本级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建设补贴。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2、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省级补助50元,本级财政补助50元。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3、对收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有福利机构收住供养的标准予以资助。
4、为了加快我市民营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吸引国内信誉好、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养老福利机构,到我市连锁经营或以其它方式兴办1000张床位以上,功能齐全,服务设施完善的大型养老福利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2、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及购买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备、器材,不得用于养老机构的行政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补助资金挪用、侵占和转移。
3、享受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如特殊原因无法经营的,需将建设补贴全额返还市财政部门。
4、享受补助资金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侵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