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政办发[2014]20号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一)建筑、交通、水务、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妥善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强化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人社、住建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四)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应当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完善保障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建筑、交通、水利、教育、国土、卫生等行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对于有拖欠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通过上级部门立项,施工超出我市范围的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代征代缴我市范围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商引资企业建设项目,由经合局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该行业主管部门负全责解决。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由开发单位按比例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惩治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要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有“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用工有劳动合同、有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机制、有总承包商对欠薪负责机制;依法受理、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办结;对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要加大对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合同纠纷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等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所辖区域内建设开发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七)各类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