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政办发〔2015〕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供水工商同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行(2015)56号]文件规定,2015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我市中心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城市供水工商同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1、各阶梯水价的设定
一、二、三级水价按1:1.5:3设定。其中,第一阶梯水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阶梯水价为每立方米3.60元;第三阶梯水价为每立方米7.20元。
2、各阶梯水量的设定
我市中心城区各阶梯水量按单个居民家庭年用水量划分,设定为每户3人,具体划分为三档。其中,第一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1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151立方米以上至255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设定值为每户每年256立方米以上部分。
3、实行“一户二表”的居民用户,按照二表合计为一户量计算阶梯水价进行收费;
4、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分摊用水量对应的阶梯水价收费;
5、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实行定量收费:有上水无下水的用户按每人每月1.5立方米核定水量,有上下水的用户按每人每月2立方米核定水量,有上下水和厕所的用户按每人每月3立方米核定水量,均执行每立方米2.40元的水价标准。
6、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的用水、供热行业的居民供热用水统一执行第一阶梯居民用水价格,即执行每立方米2.40元的水价标准。
7、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的低保家庭在第一阶梯水量范围内的用水,实行每立方米1.90元的优惠水价,超过部分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水价标准。
8、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用于我市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
9、计量结算周期及水费计算
(1)我市以年度作为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收费按居民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对应阶梯水量及阶梯水价计收水费。每户用水数量实行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2)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不满一年的用水户,均按一年的相应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档次以及实际消耗数量计收水费。
(3)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用户,可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到供水企业服务网点柜台申请调增阶梯基本用水量。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增加50立方米。
二、城市供水工商同价
1、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类用户)水价执行每立方米5.60元。
2、特种行业(洗浴、洗车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6.00元。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讷河市中心城区。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