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拉哈镇供水工商同价的批复
拉哈镇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城市供水工商同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行〔2015〕56号)文件规定。同意你镇实行供水工商同价。希望你镇参照《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城市供水工商同价的通知》(讷政办发〔2015〕82号文件)执行,即: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类用户)用水价执行每立方米5.60元;特种行业(洗浴、洗车行业)用水价执行每立方米6.00元。执行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起。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