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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6/27 1.9w 阅读 102 点赞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一律实行银行代发制,实名发放。建设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在施工前预存(工程总造价的10%)到指定银行专户。

第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或协商时间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入场前与委托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该协议作为工程准入必备条件,由市人社、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受委托银行负责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受委托银行发现施工企业没有定期足额发放、账户预存资金低于5%、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和住建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施工企业不得以质量保证金为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预存的农民工工资,在发生拖欠时,银行有权动用预存款按最近一次发放金额直接发放。工程施工进入决算期,可与银行协定将预存款发放清零,并报市人社和住建部门备案,作为工程验收的必报材料。

第八条 对下列行为,依法按上限处罚:

(一)开发单位未缴纳保障金(工程造价3%)及启动支付未补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对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交。

(二)施工单位未签订用工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工单位按照违法行为涉及的农民工人数每人五十元处以罚款,对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四)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五)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第九条隐匿发包分包、不纳入人社、银行监管的,按造价金额对施工单位予以市场准入限制,一百万元以下的,3年限制市场准入,一百万元以上的5年不得准入,二百万元以上的永久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条对农民工工资执行好的企业,连续三年不拖欠工资的,可视其情况下调劳务费预存比例,由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讷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地址:/nehe/c100502/202308/c02_1001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