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改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2015〕11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区类别划分
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的标准,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地段划分为四个等级。
二、收费标准
通过对我市目前四级地段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测算,确定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所在地段的50%收取。
(一)一、二级地段4.16元/平方米/月。
(二)三、四级地段3.12元/平方米/月。
三、相关要求
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满后,对各类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重新进行调查测算,当市场房屋租赁价格上下波动在20%以内,继续执行此价格;价格波动超过20%,重新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
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