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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02 1.8w 阅读 470 点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克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附件

克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提升监督效能,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试行)》、《克山县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农业农村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由成员大会超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结果以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与村委会相关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定向的国投项目资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也要编制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其中对于村级匹配资金开展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成员大会超过半数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参加或成员代表会议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结果以超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预(决)算编制方案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条:对于大额资金的支出和与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不符、改变用途的支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平台,实行资金支出预警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日清月结,村级发生所有经济业务往来在完成后次月10日前结账,收支情况一周内报乡镇政府备案。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会计、监事长和事长签字,经乡镇财经所(农经)审核,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合规后方可入账。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预算执行。由于突发情况或其它原因在预算中新增支出的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事长负责审批,监事会负责审核和监督,会计负责核算和记账出纳员负责现金收付业务。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不得自用自批。单笔支出在1000-3000元需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单笔支出3000-5000元(含3000元)需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后实施;单笔支出在5000-10万元(含5000元)需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支委会、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上的,需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支委会、成员代表大会,并经乡镇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所有的集体经济业务都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严格规范出差补助标准参照县级财政部门标准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出差,住宿费凭发票报,标准控制在县城内不超过80元/人/晚,市及市级以上不超过300元/人/晚;出差补助标准为县城100元/人/天,市及市级以上180元/人/天,不餐费及县市内交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和奖的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资要严格按照《关于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人员薪酬的指导意见》执行,领取各种补贴和奖必须有政策依据,有规定标准,有批准手续。严禁政府等财政供养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名义领取补贴。

十二严格规范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凡是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均应拨入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原始凭证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结算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不得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应当建立登记、盘点、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向全体成员及时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处理,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农经总站备案

第十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面、草原、林地、荒地、机动地等自然资源。要建立土地和资源管理台账资源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十八: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支委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发包方案,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包方案在村屯公示7天后在乡(镇)农经部门成员代表监督下,由事会组织实施

十九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须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阶梯式竞价交易,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鉴证后归档管理。

二十农村集体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和本届剩余期水面、草地、林地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林木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种植情况建立“林木管理台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平台,对资产资源实行电子台账管理,明确面积、位置、使用状态、发包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资源(“四荒”、水面、草原等)进行实地测量,摸清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底数,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平台,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的期限实行预警管理,防止超期发包和到期未交费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产权交易管理

二十四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是指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依法参与农村集体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和意向供应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企业、自然人等。

二十五农村产权交易包括较大数额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项目采购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限制的各类涉农产权交易。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流转实行分级交易,根据交易项目品种、交易金额、面积规模分别进入属于本级权限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或物资采购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进入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相关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单笔交易额和以农村集体资金为主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等单笔50亩(含)以上的;经村事会、监事会、支委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党委会议审核通过核后,进入县级及以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单笔交易额和以农村集体资金为主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额在15万元以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等单笔50亩以,经村事会、监事会、支委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等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党委会议审核后,进入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特殊情况除外)。

)工程建设3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既可进入乡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招标,也可以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0.5万元以下物资采购可由村事会、监事会、支委会会议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询价采购。

)涉及特殊急险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及特殊情况资源发包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事后补报所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项目服务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共同对工程实施监督,不够额度的可以直接委托具有行业资格的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

按照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全部完成的工程,由监理单位、各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对于未在合同约定条款内发生的,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未完成工程,要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结算。

由于人为原因或在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等情况造成的未完成工程,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核算工程量,监理签字、甲方认可后结算。

第五章 账户账簿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要单独设立账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必须缴入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所有支付业务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

第六章  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经总站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派人监督销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形成监督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设置固定的公示栏等方式,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财务公开信息要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县乡农经管理机构要利用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监管平台电算化记账功能模块,推行线上审计和线下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常规开展网络化审计。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农经总站)牵头,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监督

章 附则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克山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