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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山县城内平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1 1.9w 阅读 472 点赞

克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办、局:

  经县政府第18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克山县城内平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

克山县城内平房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平房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平房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于中心城区内非棚改区域居民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用于本户家庭自住的房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房地产类项目的开发。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限制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房建设(一层住宅及一层商服)主要包括下列四种形式。

改(扩)建:指将老旧房屋改造后,在原址进行建设(面积或高度有变化、改变外立面造型);

翻建:指按原房屋的原面积、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在原址上进行建设;

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高度、面积,对房屋进行结构加固(原房屋的部分修缮及具体的情况)。

变更房屋结构:指现状房屋与原始房屋底案中房屋结构不同,但由于年代久远无法追溯原因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住建部门提出变更房屋结构申请的情形。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居民平房建设申请:

(一)位于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二)位于城市市政道路范围内(含规划道路)、河道两侧控制区内;

(三)位于住建部门予以明确的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计划征收的区域(一年内无法完成征收的除外);

(四)位于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一年内无法实施的除外);

(五)位于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黄线”地下文物管理。“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六)位于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七)位于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八)四邻有土地、建筑物等纠纷未妥善解决,影响规划审批的区域;

(九)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区域。

第四条 平房建设经审批后两年内开工有效,超过两年需重新审批。

第三章 要件及流程

第五条 平房建设的审批要件及流程。

(一)改(扩)建或翻建的情况:经房屋安全鉴定显示必须采取改(扩)建、翻建方式达到安全居住条件的,居民有意愿进行改(扩)建或翻建房屋的需持原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手续、土地使用证明)(房产继承或赠予的情况应当提供公证书)以及建房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留影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设类型意见,并由社区工作人员带领申请人(或申请人本人)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受理后,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现场确认、局务会审批、批前公示、发证等程序向居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结果移交克山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监管,平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手续。未经审批进行改扩建或翻建的房屋,由社区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违建线索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核实认定后将结果移交克山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翻建后的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根据房屋原状及地形实际情况确定。

(二)维修加固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地基出现不明显、不均匀的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度损伤、微小裂缝或轻度变形的,房屋产权人应及时予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基础明显沉降,房屋主体倾斜,承重结构出现开裂、腐蚀、酥碱等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或者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应通过维修加固方式即可解危的,并且房屋产权人意愿通过房屋维修加固进行解危的。

房屋产权人应在施工前,持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留影像资料)。(工程投资额达到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应提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维修加固过程中涉及超出原建筑规划范围或增加室外辅助构件等内容施工的,还应到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需到县住建局进行备案并分别报送克山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监管。房屋产权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房屋解危:

1.提供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2.按照房屋鉴定报告意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结构补强等特种作业资质)单位进行解危处置。对于房屋产权人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加固施工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改造后的房屋出具的鉴定报告。

(三)变更房屋结构:居民持房屋产权手续向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经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留影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设类型意见,并由社区工作人员带领申请人到县住建局提出变更房屋结构的申请,县住建局组织居民所在社区、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变更房屋结构的情形进行审核、会签。并将会签结果移送克山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监管,同时移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变更后房屋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六条 克山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辖区内个人自建房监管工作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人自建房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的,视具体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个人自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向违法违规相关人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对中心城区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改建、翻建申请,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审批、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居民建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居民提出的维修加固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备案监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房屋结构的情形进行审核、会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相关部门职责参照城管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