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场社区,县政府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第18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克山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克山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砂石土资源管理,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合理开发利用砂石土资源,推动我县砂石土资源有序开发,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盗采等违法行为,规范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及农场社区。
第三条 各单位、个人应该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合理制定砂石土资源有关规划
1.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定期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与评价,了解全县砂石土资源分布、储量、质量和可利用性,对勘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砂石土资源的开发潜力和风险。
2.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根据全县发展战略和砂石土资源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克山县矿产资源规划》《乌裕尔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讷谟尔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法依规开采提供依据;定期对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对规划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确保规划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3.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砂石土开采计划,提交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审批。开采计划应符合县域发展实际,满足年度用量需求。
(二)严格执行砂石土资源审批制度
4.成立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及办公室,负责砂石土资源审批、管理、验收等工作。由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分领域对砂石土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旱地采矿审批,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矿审批,审批结果需经县工作专班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开采。
5.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建立砂石土资源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审批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三)依法依规开采砂石土资源
6.企业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后,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和证件后方可实施开采。
7.矿业权人开采砂石土资源过程中,应在项目现场设立明显的公示牌,内容包括洗(轧)砂场名称、业主姓名、生产规模、场地面积、作业方式、许可时限、批准机关及文号、废水排放标准及数量、监督电话等内容,开采全程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以及生态景观和环境风貌。
8.砂石土资源开采应当进一步完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措施,对砂石土资源实施综合利用、防止浪费,严禁破坏环境、污染水体等行为发生。
9.砂石土资源开采活动应实行封闭管理或随采随运,并及时对开采现场和进出场道路清理平整,保持开采现场及进出场道路整洁有序。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并采用封闭运输方式,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砂石抛洒。
10.砂石土资源开采结束后,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措施恢复生态,尽量减少对耕地、林地的破坏以及对河道、水体的影响,由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
(四)全面加强砂石土资源监管
11.应加强砂石土资源监管,健全完善县、乡、村砂石土资源管理三级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的管理机制。
12.各乡镇、农场社区、克山农场有限公司要发挥基层网格员日常巡查作用,形成砂石土资源日常监管的综合网络,村级组织(连队)范围内每周须开展1次辖区内砂石土资源巡查工作,并建立巡查记录和台账,如辖区内有盗采砂石土资源等现象发生,要立刻上报所在乡镇(农场社区),由所在乡镇(农场社区)将线索上报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应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研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情况核查。专班办公室应每半月以信息、专报、简报等形式向工作专班反馈近期工作信息,确保监管工作常态化、高效化。
13.砂石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领域内砂石土资源监管工作,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砂石土资源开采区域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每半月至少对辖区内砂石土资源巡查1遍,并建立巡查记录和台账,维护砂石土资源管理秩序。同时,专班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已开采矿区对安全生产、是否合规开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矿业权人在砂石土资源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耕复垦过程中,应落实自身监管责任,自行安装监控设备,对矿区无死角实时监测,并与监管职能部门和专班办公室连线联网,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到安全生产无死角。
15.加强全社会监管,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由砂石土资源专班办公室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452-4554560),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砂石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16.村级(连队)每周指定专人到采砂现场开展监管工作,乡镇及农场社区(克山农场有限公司)每半个月应指定专人到采砂现场开展监管工作,如未按要求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导致出现盗采等情况发生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砂石土行为
17.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与公安、生态、林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除对日常发现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进行打击之外,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土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查处,形成打击合力,达到震慑效果。
18.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法开采砂石土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等,对涉嫌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移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19.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工作专班和上级部门移送、交办、批示、群众举报、网络媒体报道及矿产卫片执法、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线索,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取证,并及时下达处理意见、告知、执行等执法文书,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20.自然资源和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无法完成的应报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
21.自然资源和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嫌犯罪的,实施“行刑衔接”,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针对可能发生暴力抗法或群体性事件、涉嫌特别重大犯罪、当事人可能逃匿或毁灭证据的、在定性或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案件查处依法及时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试行期一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克山政办综〔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克山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及相关职责
附件
克山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及相关职责
为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组建克山县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专班,现将名单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 长:李艳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卓民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李海涛 县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
副组长:毛振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邹洪志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李长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志强 县水务局局长
李厚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国栋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 员:张明智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郑宝柱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郑长明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秉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元忠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毕聪聪 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王秀丽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苑俊岭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珠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石晓龙 县财政局局长
周立志 县税务局局长
王卓锴 县审计局局长
孙海涛 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田永波 县文广旅游局局长
李慧东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 岩 县信访局局长
纪志义 县供电公司经理
李洪林 克山农场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及农场社区管委会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联合办公室,统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主要领导共同担任,负责专班工作会议的组织召开及砂石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
专班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并报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局:负责旱地管理范围内砂石土项目审查、报批及涉砂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砂石土资源的储量、矿业权管理,砂石土资源保护利用监管工作;负责履行采矿权出让程序、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动态巡查,并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对比,掌握最新动态,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项目审查、报批及涉砂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履行河道采砂许可程序,监管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以内砂石土资源巡查,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涉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和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地面爆破作业安全的监管;审核涉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林草局:负责矿区占用林草地的审批及监管。审查矿山主体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一、二级保护林地和生态公益林及未批先占行为;依法查处矿山主体非法开采破坏森林、草原和湿地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负责审查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涉及湿地、林地(重点公益林区)、草地,是否符合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是否符合林业规划、用林手续等方面审查审批工作。
应急局:负责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安全和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煤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准入工作。依法查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查拟出让采矿权是否达到非煤矿山最低安全距离、最小生产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生态环境局:负责砂石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和涉砂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对影响生态环境的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加强监管;负责审查拟出让采矿权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拟出让采矿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项目区块内涉农设施问题。组织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土地(包括采矿场、生产生活设施、堆料场等)、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交通局:负责涉砂运输违法案件办理。
纪委监委:负责按规定对砂石资源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职的工作人员以及涉砂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查处。
检察院:负责对砂石土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法院:负责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砂石土资源案件,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宣传部:负责对砂石土资源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舆情关注。
市场局:负责涉砂市场主体的依法登记和违反工商法律法规案件办理,监管和查处矿山企业非许可类非法经营行为。
财政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经费保障工作,挂牌出让采矿权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税务局:负责砂石土资源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采选矿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发票数据及其他涉税数据进行比对,加强矿山企业异常申报情况监管;对涉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移送稽查。
审计局:负责将采矿权出让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并予以关注,对挂牌出让采矿权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砂石土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公告,电子竞价,确认成交。
文旅局: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是否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
发改局:负责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相关项目的企业能耗审查、编列投资计划工作。
信访局:负责处理与砂石土资源管理相关的信访案件和投诉。
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砂、洗砂及制砂户停止供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克山农场公司:负责履行辖区监管职责,加强砂石土资源属地巡查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砂石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砂石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及时上报违法线索,对突发矛盾纠纷事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挂牌出让采矿权项目审查工作和踏查工作,以及核实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