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公务员奖励规定》(中组发〔2020〕10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和〈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231号)《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政办发〔202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4号)《齐齐哈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克山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克山县,由克山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规范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指导克山县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应急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应急管理职能职责。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压实各层级应急管理职责。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1.4突发公共事件分类与分级
1.4.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克山县潜在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地震,水旱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暴雨、暴雪、高温、低温、霜冻、雷电、冰雹、大风、台风等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克山县潜在事故灾难风险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工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燃气事故、供水事故、供热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等城市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克山县潜在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克山县潜在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粮食应急状态、舆情事件等。
1.4.2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位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应对处置需要,县级应急响应分为2个级别,Ⅰ级和Ⅱ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响应:对应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对应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克山县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县、乡镇(街道)二级管理。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制定。
1.6.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指南。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应对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县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包括县级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2.1.1县应对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
副 组 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
成 员: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县应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分析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在上级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县力量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专项指挥部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5)完成上级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事故灾害办公室:负责办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县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共卫生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
(3)县社会安全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日常事务。根据县应对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社会安全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县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社会安全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2.2.2各办公室指挥中心
(1)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县应急局指挥中心是县事故灾害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事故灾害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应急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2)县卫生健康局指挥中心:县卫生健康局指挥中心是县公共卫生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公共卫生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3)县110指挥中心:县110指挥中心是县社会安全办公室的指挥枢纽,负责全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县社会安全办公室应急值守、预警发布、先期指挥、救援组织、决策支持、资源调度、指挥平台维护、社会动员等工作职责,由县公安局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2.2.3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县应对领导小组下设应对各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或者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者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
2.2.4行业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2.2.5现场指挥机构
(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扁平化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人员组成与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3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功能区(例如:化工园区、旅游景区等)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指挥。
2.4 专家组
克山县应急专家队伍包括应急管理顾问、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库以及各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应急管理顾问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应急体系建设宏观指导意见建议,由县政府聘任与管理;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负责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研判,向县级指挥机构提出指挥决策意见建议,由县应急办聘任与管理;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负责向县级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意见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托省市应急专家库聘任与管理;各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负责为县级部门(单位)处置工作提供意见建议,由县级部门(单位)负责聘任与管理。
县级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研判、指挥决策、处置措施制定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2)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电、气、交通、通信设施等城市生命线的防御能力。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针对事故灾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压实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监管。针对自然灾害,县政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和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5)针对公共卫生,县政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6)针对社会安全,县政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获取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问题的情报信息。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2 风险监测
3.2.1监测
(1)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5)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2)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报刊、网络、社交媒体、公共显示屏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应急广播系统、智能外呼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区)采取大喇叭、铜锣、口哨、手摇报警器、敲门通知等手段发布预警信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行政村(社区)落实当地村(居)民特别是独居老人、病残人士和留守儿童的转移责任措施,做到预警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解除预警措施。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预警级别
(1)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总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优化信息报送审批流程,减少环节,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跟踪要勤、质效兼顾。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涉事单位或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的,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或对社会和公众关注的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立即向市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获取到的信息无法判明突发事件等级的,应尽快核实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发现和接报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县、乡镇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乡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建立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3)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5)强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县政府、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敏感性突发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按要求立即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6)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要按有关规定明确通报的程序和要求。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7)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通过110、119(森林草原火警12119)、120报警平台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政府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采样,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3.3响应分级
3.3.3.1Ⅱ级响应
初判突发公共事件未超过一般级别,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力量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调动县级多方面力量或物资增援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统筹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后启动县级Ⅱ级响应,由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挥,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和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力量资源和响应级别调整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协调市级部门成立相关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求协调应急力量进行协助应对。
3.3.3.2Ⅰ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或配合上级政府处置。
初判突发公共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或事态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协调本县以外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进行补充的,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县级Ⅰ级响应,由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挥。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的指导或领导,适时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支援请求。
当本县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成立的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时,县政府启动(或升级为)Ⅰ级响应,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挥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3.4分级应对
(1)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党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县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3.5指挥协调
(1)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类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时,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3.6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8应急结束
(1)县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4.2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县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县政府对于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县政府开展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5)县政府对于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7)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3.5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克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克山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各类灾害事故的救援任务,由县应急局统一调度。
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城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重要力量。鼓励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社会救援队伍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县人武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协调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2 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4.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品种目录和储备标准,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轮换等日常管理,指导各乡(镇)政府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灵活采用政府储备、协议储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发改、工信、商务、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装备的产能储备方案,明确承储企业选定标准,按照上级要求落实现有产能储备、转产能力建设储备、实物储备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与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签订承储协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所需。
县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地县的物质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质短缺时迅速调入。
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县政府及乡(镇)政府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各项治安管控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属地公安部门就近调派警力及时赶赴事发地设置警戒区,开展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性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管控工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资源保障体系,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掌握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及时为受灾地区协调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县社会卫生力量积极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
4.7 通信保障
与通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消防救援等救援力量建立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平台,保障复杂救援环境的应急通信需求。
4.8 公共设施保障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4.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河流、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生态环境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服务。
4.10 科技保障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不断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科技支撑水平。应急管理、公安、交警、消防、卫生健康、水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克山县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各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各部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展监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全面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
4.11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可通过发布倡议书等形式动员本县的社会各界力量遵守特定的风险防控措施、参与或协助特定的应急处置或支援工作、提供或捐赠特定的应急物资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2)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3)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或评审。由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5)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6)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与相邻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7)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备案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1)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2)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涉及需要与县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省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6)乡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针对性强,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年初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上报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行动方案的演练,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
(2)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3)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1)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2)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5.6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
(1)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⑥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⑦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⑧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⑨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②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③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④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6)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与附件
6.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克山县概况
2、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分布情况
3、克山县应急职能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4、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5、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流程简图
6、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7、克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8、克山县医疗机构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9、克山县医疗机构应急资源统计表
10、克山县消防队应急资源一览表
11、克山县各乡镇、农场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克山县概况
克山县位于齐齐哈尔市东北部,地处东经125°10'57″-126°8′18″,北纬47°50′51″-48°33′47″之间,为小兴安岭伸向松嫩平原的过渡地带。东接克山县,南邻拜泉县,西连依安县,北隔讷谟尔河与讷河市相望,东北同五大连池市毗邻。全县幅员面积3186.1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45万亩,人口45万。境内辖克山镇、古城镇、西河镇、西城镇、北联镇、北兴镇、双河镇7个镇和河南乡、河北乡、古北乡、西联乡、发展乡、西建乡、向华乡、曙光乡8个乡及克山农场社区。
克山县是全国双拥模范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重要农产品(大豆)生产保护区试点县、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全国农村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县、全国首批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全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改革试点县、全国黑土地保护利用整建制推进试点县、全国区域性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黑龙江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全省主要农作物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县、全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县,盛产马铃薯、大豆、玉米,被称为中国马铃薯种薯之乡、中国高蛋白大豆之乡。
2022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2.3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4.29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3.87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实现2.04亿元,限上社零额实现10.5万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实现27373元和18492元。
附件2、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分布情况
克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坐落在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中医院东侧约110米,负责克山县火灾的扑救及救护工作。克山县消防大队下设1个消防救援站,现有消防工作人员31名,其中站长1名,指导员1名,副站长4名、战斗员18名、119报警中心2名、司机4名,其他工作人员(文职)31名。消防队现有车辆15台,其中水罐车11辆,登高平台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各消防中队配备基本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克山县现有7镇8乡1个农场,各乡镇、农场设有消防中队,分别由各乡镇、农场应急办直接管理,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消防任务,各乡镇、农场设专职消防员总计15人。
克山县境内企业设置企业消防队,各企业消防队由克山县消防大队和所属乡镇、农场应急办负责应急救援协调,主要负责厂区内的消防任务,企业消防队共设置消防车辆7台。
克山县人民医院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政府路1段8号,始建于1936年,是全县医疗、保健、科研、教学、急救、康复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是全县医疗服务中心。医院占地面积2万㎡,建筑面积2.6万㎡,现有床位771张,救护车7台,医院现有人员共512人,其中医生129人,护工266人,医技91人,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可以参加应急医疗救援,用于急救的重要医疗设备有:监护仪69台,呼吸机12台,车载呼吸机4台,心电机19台,洗胃机4台,急救箱4台,应急药品统一配备,定期检查。
克山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随车人员,由医院人员进行抽调,每个应急救援小分队由12人组成,备用人员40人。现有手术室8间,可以开展不同类型的手术,外伤骨折手术可以同时开展4台,烧伤可以同时开展4台,脑外可以同时开展4台,普外可以同时开展4台,现有麻醉师4人,能进行4台手术,隔离间可容纳1人,血透室可以同时对49人进行救治。
克山县人民医院能同时救治最大能力为重伤4人,其中中毒2人、外伤4人、骨折4人,可同时救治轻度烧伤4人。
医院在学科建设上,设有22个临床学科,专业学科33个,科室设置齐全、功能完善,包括肿瘤放化疗科、妇产科、心血管内科、骨科、胸、脑外科、康复科等。该医院具备对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能力。
克山县人民医院(二甲)可与周边的县市医院进行联动,分别是克东县人民医院(二甲)、拜泉县人民医院(二甲)、依安县人民医院(二甲),也可与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和齐齐哈尔市妇幼保健院。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员情况,克山县人民医院会根据医院救治能力与上级医院专家及医师及时联系,进行初步诊断,建立绿色通道,救护车随时可以出发。
克山县下辖乡镇、农场设有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属于一甲医院,医院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医院首先进行简单初期处理,然后转运到克山县人民医院,医院基本配有救护车,车内配有担架、氧气瓶等,主要作用是用来转运伤病人员,配备基本应急救援药品。
附件3、克山县应急职能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一、各单位共有的职责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2)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3)依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4)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5)定期分析本单位应急管理形势,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6)完成县应对领导小组和县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应急职能单位及其职责
以下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特点对各单位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
(1)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动态;加强突发事件舆情监控与研判,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处置部门拟定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全县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等相关工作。
(2)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指导协助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3)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应急管理相关公文处理工作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研究请示县委、县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承担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跟踪研判涉及全县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县级储备计划建议。
(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要求落实停课、停止户外活动、远程教学、利用学校场地开辟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直属学校常态化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避险自救能力;指导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做好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学校相关修建工作。
(6)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做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社会面治安机动防控和应急处突,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履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重要内外宾警卫及跨区异地维稳等职责;组织各警种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含高速公路)的交通疏导、疏散撤离、现场控制等工作,协助抢救伤员,依法开展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避免交通出现大范围、长时间拥堵;负责社会治安工作,指导和支援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查处“黄赌毒恶”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群众紧急转移,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工作。
(8)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管控工作,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应急车辆通行保障,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9)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指导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10)县司法局:负责对应急管理相关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治宣传。
(11)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处置工作;负责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应急日常经费和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本级财政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各地、部门、行业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1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相关要求。
(1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一般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一般及以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政府对一般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1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含天然气管道事故)、供热突发事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城市内涝的市政道路、桥梁坍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新建)、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突发事件及出租汽车、网约汽车、公交车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水路安全隐患排查、抢修及保通工作;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水上救助打捞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17)县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18)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渔业、渔政渔港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开展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9)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自然保护地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0)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游乐场所突发事件、文物安全事件、星级酒店突发事件、旅游团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负责指导相关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旅客紧急救援、保险监督等工作;提示旅游景区、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指导疾病控制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响应及相应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编制的培训工作。
(2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及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安置优抚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统一调度救灾应急储备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转发灾害性天气预警及预报,及时转发气象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严重违法行为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25)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既有房屋坍塌事故、冬季冰雪景观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道路清冰雪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物业行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6)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组织全县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主要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灾等任务。
(2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和事故的救援行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8)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困难职工的慰问,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29)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支援志愿服务工作。
(30)县妇联:负责组织巾帼志愿者支援志愿服务工作。
(31)县残联: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
(32)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克山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
附件4、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附件5、克山县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简图

附件6、克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7、克山县应对领导小组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
序号 |
应对领导小组职务 |
联系电话 |
|
|
1 |
组长 |
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 |
0452-4522818 |
|
2 |
副组长 |
县政府办主任 |
0452-4522760 |
|
3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0452-4522818 |
|
|
4 |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
0452-6474320 |
|
|
5 |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
0452-4529119 |
|
|
6 |
县工信科技局局长 |
0452-4522329 |
|
|
7 |
县公安局局长 |
0452-4553771 |
|
|
8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0452-4523772 |
|
|
9 |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
0452-4522240 |
|
|
10 |
县总工会主席 |
0452-4522378 |
|
|
11 |
成员 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0452-4522818 |
|
12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0452-4552234 |
|
|
13 |
县公安局 |
0452-4553771 |
|
|
1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52-4520691 |
|
|
15 |
县卫生健康局 |
0452-4522240 |
|
|
16 |
县自然资源局 |
0452-4522831 |
|
|
17 |
县生态环境局 |
0452-4551515 |
|
|
18 |
县交通运输局 |
0452-4523772 |
|
|
19 |
县水务局 |
0452-4531355 |
|
|
20 |
县气象局 |
0452-4550466 |
|
|
21 |
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
0452-4524118 |
|
|
22 |
县财政局 |
0452-4520770 |
|
|
23 |
县民政局 |
0452-4529534 |
|
|
2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452-4522715 |
|
|
2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52-4522591 |
|
|
26 |
县农业农村局 |
0452-4642887 |
|
|
27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0452-4527314 |
|
|
28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18714366001 |
|
|
29 |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0452-4522329 |
|
|
30 |
县教育局 |
0452-4522193 |
|
|
31 |
县审计局 |
0452-4522422 |
|
|
32 |
县司法局 |
0452-4551148 |
|
|
3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0452-4526090 |
|
|
34 |
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
0452-4525552 |
|
|
35 |
县统计局 |
13079671717 |
|
|
36 |
县总工会 |
0452-4522378 |
|
|
37 |
县红十字会 |
18645222177 |
|
|
38 |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齐齐哈尔支队执勤四大队克山中队 |
13796880287 |
|
|
3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452-4529119 |
|
|
40 |
县委宣传部 |
0452-4522732 |
|
|
41 |
县融媒体中心 |
0452-5676788 |
|
|
42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克山县供电分公司 |
0452-4522654 |
|
|
4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 |
13504824567 |
|
|
44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 |
18946248555 |
|
|
45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山县分公司 |
15645269006 |
|
附件8、克山县医疗机构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
1 |
人民医院 |
0452-4522255 |
|
2 |
中医院 |
0452-4523517 |
|
3 |
疾控中心 |
0452-4533137 |
|
4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452-4526898 |
|
5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452-4523191 |
|
6 |
西建 |
13504826171 |
|
7 |
北兴 |
0452-4700012 |
|
8 |
北联 |
17845433888 |
|
9 |
双河 |
13766549577 |
|
10 |
河南 |
15845267768 |
|
11 |
曙光 |
0452-4730002 |
|
12 |
西河 |
0452-4841411 |
|
13 |
古北 |
0452-4973119 |
|
14 |
河北 |
0452-4755142 |
|
15 |
西联 |
13079618059 |
|
16 |
古城 |
0452-4991093 |
|
17 |
西城 |
13196674988 |
|
18 |
向华 |
0452-4933114 |
|
19 |
发展 |
15326686467 |
|
20 |
涌泉 |
0452-4470099 |
|
21 |
滨河 |
15174631949 |
|
22 |
农场 |
15045202228 |
附件9、克山县医疗机构应急资源统计表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生数(包括医技) |
护士数 |
床位数 |
应急物资装备 |
数量 |
|
1 |
克山县卫生健康局 |
465人 |
461人 |
1346张 |
尼可刹米 |
188支 |
|
络贝林 |
210支 |
|||||
|
阿托品 |
272支 |
|||||
|
二羟丙茶碱 |
14856支 |
|||||
|
呋塞米 |
4811支 |
|||||
|
安定 |
198支 |
|||||
|
异丙嗪 |
297支 |
|||||
|
盐酸肾上腺素 |
518支 |
|||||
|
纳洛酮 |
110支 |
|||||
|
解磷定 |
31支 |
|||||
|
碳酸氢钠 |
3399支 |
|||||
|
低分子右旋糖苷 |
20支 |
|||||
|
706代血浆 |
15支 |
|||||
|
甘露醇 |
659支 |
|||||
|
去乙酰毛花苷 |
296支 |
|||||
|
地塞米松 |
3569支 |
|||||
|
救护车 |
16辆 |
|||||
|
心电机 |
34台 |
|||||
|
心电监护 |
79台 |
|||||
|
除颤仪 |
13台 |
|||||
|
洗胃机 |
8台 |
附件10、克山县消防队应急资源一览表
|
序号 |
单位 |
人员 总数 |
消防车 |
灭火器材 |
通讯器材 |
联系方式 |
||||||||||||
|
抢险/水罐泵车 |
曲臂 平台 |
直臂 云梯 |
空气 呼吸器 |
液压破 拆工具 |
机动 链锯 |
无齿锯 |
隔热服 |
消防梯 |
手抬机动泵 |
基地台 |
车载台 |
手持台 |
办公室 电话 |
值班室 |
手 机 |
|||
|
1 |
县消防大队 |
65 |
1 |
1 |
0 |
18 |
2 |
2 |
2 |
4 |
10 |
6 |
1 |
6 |
8 |
4552119 |
4552119 |
15245295119 |
|
2 |
西城镇消防队 |
7 |
1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3351020003 |
||
|
3 |
克山农场消防队 |
15 |
3 |
1 |
0 |
6 |
1 |
1 |
1 |
2 |
3 |
4 |
0 |
4 |
15331897170 |
|||
|
4 |
涌泉粮库消防队 |
6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3019098001 |
||
|
5 |
西城粮库消防队 |
6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3199658828 |
||
|
6 |
发展粮库消防队 |
8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3079686456 |
||
|
7 |
北兴粮库消防队 |
3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8944526243 |
||
|
8 |
北联粮库消防队 |
8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3836232732 |
||
|
9 |
古城粮库消防队 |
9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15663165348 |
||
|
10 |
西河粮库消防队 |
5 |
0 |
0 |
0 |
4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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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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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1514527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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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克山县各乡镇、农场应急联系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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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室电话 |
应急办电话 |
110电话 |
消防火警电话 |
急救中心电话 |
交通事故电话 |
|
1 |
河南乡 |
0452-4410006 |
0452-4410006 |
||||
|
2 |
西城镇 |
0452-4908330 |
0452-4908330 |
||||
|
3 |
曙光乡 |
0452-4730002 |
0452-4730002 |
||||
|
4 |
双河镇 |
0452-4435079 |
0452-4435079 |
||||
|
5 |
向华乡 |
0452-4933236 |
0452-4933236 |
||||
|
6 |
克山镇 |
0452-4522169 |
0452-4522169 |
||||
|
7 |
西联乡 |
0452-4831295 |
0452-4831295 |
||||
|
8 |
西建乡 |
0452-4880004 |
0452-4880004 |
||||
|
9 |
发展乡 |
0452-4817119 |
0452-4817119 |
||||
|
10 |
古北乡 |
0452-4973119 |
0452-4973119 |
||||
|
11 |
河北乡 |
0452-4755004 |
0452-4755004 |
||||
|
12 |
古城镇 |
0452-4991070 |
0452-4991070 |
||||
|
13 |
西河镇 |
0452-4841448 |
0452-4841448 |
||||
|
14 |
北联镇 |
0452-4985004 |
0452-4985004 |
||||
|
15 |
北兴镇 |
0452-4700009 |
0452-47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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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克山农场社区 |
0452-4869167 |
0452-48691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