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村、场,广大养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保护草原、退耕还林地、封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幼植林和湿地,恢复植被,改善生态发展环境,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草原实行禁牧,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11月15日;全县所有退耕还林地、封育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幼植林和湿地实行全年禁牧。禁牧期间严禁牲畜进入放牧,违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广大养畜户要自觉遵守禁牧制度,积极储备饲草饲料,并因地制宜,种植一定面积的青贮和优质牧草。
三、禁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四、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禁牧工作组,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草原、林地、湿地经营户要自觉,主动管理好所承包的草原、林地和湿地,落实主体责任。县政府将派工作组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有不听劝告,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特此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龙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