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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22/06/28 4.7k 阅读 367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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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8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江县城关镇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和租赁补贴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优先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无偿配建的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改(扩)建、收购、长期租赁、政府持有存量房产和公有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将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的单位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龙江县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中心为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年度复审;负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维护、日常管理负责相关报表填报、信息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龙江镇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初审、公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公安、税务、营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并联审批,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龙江镇各社区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实际形成独立家庭户口未迁出人员。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成员以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为准。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2.申请家庭在县域内无房。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本县城关镇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需在县域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需满足在县域内无房的条件。

5.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已经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公交、环卫、快递等行业人员,我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的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具有本县区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本县区实际居住生活。

2.在本县家庭人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4.申请家庭在本县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5.已经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已经被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6.住房租赁补贴总年限不超过5年。

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包括:装备制造整机、基础零部件、金属新材料、食品加工、现代畜牧、旅游、陶瓷、节能环保、养老、冰雪体育(运动)、制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规上工业、限上贸易、规上服务业企业。

(四)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的有关规定:

1.申请对象应是我县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985、211高校及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且在我县无房人员。

2.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申报材料审核、拟定分配方案、组织分配。

3.县征保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保障服务。

4.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采取无偿居住的方式,不收取房屋租金,此房的取暖、物业、水、电等使用费用由入住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受。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的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提供信息。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重点行业、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重点行业、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三)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策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三)诚信承诺书;

(四)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查询委托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常态化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环卫、公交、快递行业人员,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及公示。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管理,按政策保障。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核对

第十六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营商、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公积金、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推送、动态审核、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 信息核对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户籍、住房、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公积金、财政供养、社保、营业执照、车辆、税务、征收补偿安置、金融、退役军人、残疾和房屋租赁等信息。暂时无法实现信息核对的,申请家庭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一)户籍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同一户籍人员和不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姓名、转入时间、转出时间、注销时间和居住证信息等。

(二)住房信息。包括坐落、面积、性质、来源等。

(三)社会救助信息。包括低保、低收入、城市分散供养人员证明,保障人口数量等。

(四)婚姻登记信息。包括婚姻登记状态、时间等。

(五)公积金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六)财政供养信息。包括财政供养单位、月工资收入等。

(七)社保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八)营业执照信息。包括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状态、股东出资额度等。

(九)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牌照号码、登记时间、状态、注销时间等。

(十)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缴税基数、缴税时间等。

(十一)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包括安置房源坐落、面积及安置时间等。

(十二)金融信息。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

(十三)退役军人信息。包括退役军人基本情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情况等。

(十四)残疾信息。包括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证时间等。

(十五)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时间、租赁金额等。

(十六)根据规定,需要查询核对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具备网络化信息核对条件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核对。

不具备网络化信息核对条件时,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纸制件传递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核对。

第十九条 通过纸制件传递方式实现信息核对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各社区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查询内容、查询原因等内容,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申请,相关部门应在7日内将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25日前完成当季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低保无房家庭,以户为单位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年3000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2600元;中等偏下家庭每户每年2000元,按季度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发放手续,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章 排序与配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制度,合理确定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并在公证和申请人代表监督下完成。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房源情况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配租方案。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对象类别,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

(三)资格复核。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数量,按照1:1的比例,按排列顺序进入选房范围,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行资格复审。

(四)意向登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确定配租名单。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复审结果,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

(六)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按照排列顺序摇号选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房屋分配后,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

(七)签订合同。运营管理单位与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的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重新申请排列顺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中低收入以下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收入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执行,低保及其它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规定主动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物业、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要求后续承租人及产权单位承担应由以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因分配、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资格审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对应的保障方式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重新审定的保障资格,重新签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相应标准缴纳租金。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 保障对象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结果,做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市场价格为每年4000元,市场价格需要调整时由县公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作出调整;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燃气、取暖、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保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恢复入住时原状,遗留物品视为废弃物处理。运营管理单位对房屋状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心城区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可以出售。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推进公租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具有龙江县中心城区户籍;

(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主申请人;

(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应承担费用,没有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采取市场评估法以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确定(不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出售价格,提交县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

购买人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在全额交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全部产权,停止计租,从购买之日起维修费用由购买人负责。

购买人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且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签定价格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购买比例分别为40%、30%、30%。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购买之日起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购住房面积交纳,购买人按照购买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四十四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5年后,购买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管理和违法违约等情况的信息。建立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实行诚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对欠缴租金经收费部门追缴仍拒不缴纳租金或违法违规申请、使用、占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举报或者投诉,依法及时查处,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十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已进入排序的,取消其排序;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变更租赁收费标准以及增减收费项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交付后6个月内未分配的;

(八)未及时、准确上报数据以及上报虚假数据的;

(九)拒不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五十四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效落实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原文下载:龙政办规(2022)3号关于印发龙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