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增加,经分析,燃煤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对全市燃煤质量及燃煤小锅炉进行专项整治迫在眉睫,此过程需要全市燃煤企业和个人配合,提高意识,因此,需要发布公告,将具体实施要求告知所有企业及个人。
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
1、公告事项一: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和标准。在我市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其它指标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约3946千卡/kg),灰分(Ad)≤20%,硫分(St,d)≤1%;其它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约4305千卡/kg),灰分(Ad)≤30%,硫分(St,d)≤2%。
严格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齐齐哈尔市落地、运输、销售和使用。
其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2、公告事项二:
城市主城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储存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大型供热企业必须保留的储煤场地,要经批准后实施封闭储存,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远距离运输煤质不达标的商品煤(运距超过600公里),不得进口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煤;运输燃煤的车辆一律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燃煤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其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条。
3、公告事项三:
(1)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特殊情况必须建的,可经联席会议批准,临时建设,限时拆除);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其制定依据是《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燃煤企业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确保燃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其制定依据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