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签发政府令,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电梯作为常用的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数量快速增多。截至2015年末,齐齐哈尔市在用电梯总量已达4043部,从2010年开始,每年以30%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梯使用的增多,电梯的安全事故发生率逐年上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数据统计,全国死亡一人以上电梯事故,2012年发生42起,2013年发生70起,2014年发生95起。
尽管最近几年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状况较好,没有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但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老旧电梯逐渐增多,二是电梯关人的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发生电梯故障3078次,电梯关人营救160次。
在电梯监管方面,目前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没有专门针对电梯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实际监管中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缺少执法依据。为此,制定一部适合齐齐哈尔市实际的电梯管理规定,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电梯事故的发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暂行办法》法律效力
规章分为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六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也就是说,规章是通过政府令发布的,而且,只有省及或者较大的市省长或者市长签署的政府令发布的,才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三、《暂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全文共九章五十六条,对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销售、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报废和更新、监督管理等电梯从生到死全过程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了电梯的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及各方法律责任,规范了电梯施工、维保和使用单位的行为。
四、《暂行办法》的特点
一是明确电梯管理责任单位。针对电梯管理权限不明的电梯,我们通过《暂行办法》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区分各种情况,明确电梯管理者。对于最终无法明确管理者的电梯,我们坚决查封停止使用。
二是对新安装的电梯的一些性能增加了具体要求。比如,运行在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应当采用平层保护或采用备用电源。再如,乘客电梯停电一小时内应保证电梯内部通风、照明和对外联系等。
三是对维保单位加强管理。明确维保单位具体职责,例如,要求其在维保现场公示维保人员、内容、日期,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再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发生乘客被困必须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
四是对使用者提出要求。要求使用者应当正确使用电梯。对儿童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有能力的人陪同下乘用电梯,明确了使用者的责任。
五是引入了电梯维修配件的“三包”制度。要求维保单位必须对维修的配件出具合格证,明确质保周期。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6〕3号)政策解读
2016/05/03 5.0k 阅读 215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