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通过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在新法实施前全市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将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作为节点,分别按规定执行。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建设手续严格执法处罚”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补充说明》(齐政办发〔2016〕34号)的政策解读
2016/05/20 1.5w 阅读 9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