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方案的必要性
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2010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申报设立,国家林业局2011年3月(林湿发﹝2011)61号)批准试点建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地处我市梅里斯区,总面积1590公顷,是我国北方典型的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极高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价值。2016年2月市编办批准成立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站(齐编发【2016】16号),至此湿地公园正式实施有效管理。2015年12月-2016年3月期间,对公园内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公园内有8处垃圾群、91处建筑物、47处经营项目(种地、钓鱼、沙场、农家乐等)、152处坟墓。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黑政发﹝2016)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条款,清理湿地公园内的违法建筑、非法经营等一切活动,势在必行。
2016年6月,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将接受国家验收。为此,我们草拟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前期清障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验收要求对湿地公园的范围、功能区划及相关要求等进行清障,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管理好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
二、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一)《废止一切非法承包合同》主要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2016〕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段规定:“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二)《停止一切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主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
(三)《拆除一切违法违规建筑》主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后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四)《禁止耕种水旱田等农作物》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五)《禁止一切倾倒垃圾渣土行为》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禁止一切开垦湿地、采砂、取土、修坟、放牧行为》主要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七)《清理后的所有土地经营管理权,移交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主要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发布)第一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2016〕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权属归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收回的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地的湿地要制定还湿规划,逐步还湿,暂时不能还湿的要参照林地清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方案的发布主要是通过开展“六清”工作,最终达到湿地公园内没有垃圾,没有违法建筑、没有违法经营、没有放牧、没有坟墓。便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今后开展工作。
四、协调论证过程
由市林业局起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前期清障工作方案》(讨论稿),反复研究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内清障内容,最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定稿。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前期清障工作方案(齐政办规〔2016〕3号)政策解读
2016/08/05 3.5k 阅读 277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