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黑办发〔2015〕18号),“十三五”期间顺利完成省级规划下达我市的272万亩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分工,加大乡、村两级参与力度,同时创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机制,为项目参建单位创造一个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从制度上全面约束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国家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合理使用,保障和促进我市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意见解决的问题
一是严格遵循上级文件精神,从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加大基层组织参与、明确后期管护责任、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创新招投标机制、强化对参建单位管理等六个方面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其中在规范管理制度方面,从计划管理、目标考核、项目管护、招投标、公告、资金拨付、质量监管等七个方面,健全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管理制度体系,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设计成果质量低下、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招投标不透明、施工单位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工作规范运行。
二是通过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在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投标,既可以给招投标工作提供一个固定场所,也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和监督职能。
三是强化地方政府是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主体地位,解决国土部门单枪匹马而地方政府撒手不管的问题,共同把土地整治项目事业做好。
三、协调论证过程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在制定过程中,既体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借鉴了省外先进经验,又结合了我市具体实际。征求了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最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定稿,报请政府审定。
四、实施意见相关法律依据解读
(一)实施“两轮随机抽取法”评标的法律依据
1、“两轮随机抽取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2、几项量化数字的说明:
(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1:3的比例抽取入围投标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4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之规定,确保每个招标的标段都有3名投标人。
(2)“直接入围投标人数量不得超过入围总数的三分之一,如超过以抽签方式确定”,直接入围是对中标企业的奖励措施,既要实现对中标企业的奖励,又要让满足条件更多的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因此限定直接入围的先进企业总数不超过总入围数量的三分之一,即每3个投标人中有1个是直接入围,实现了公正、公平。
(3)“按照中标数量1:1的比例确定备选单位”是根据《条例》第53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之规定,中标候选人确定为2个,一个是中标人,一个是备选单位,若中标人弃标,由备选单位替补。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中的“列入黑名单,今后三至五年内不得在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活动”的规定的法律依据:
“对在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出现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有重大事故、违法违规问题的投标人,列入黑名单,今后三至五年内不得在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活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为严格管理中标企业,惩前毖后,净化土地整治市场,加大惩罚力度,在法定二年至五年的基础上确定为三至五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起到严惩的目的。
(三)严格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制度中的“……中标单位依法缴纳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政策依据:
(1)关于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依法缴纳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是根据《条例》第58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在法定范围内,采取上线,既能证明中标企业的实力,避免借资质、挂靠企业的行为,又能约束中标企业更好的履行合同,在未能履行合同时还能够加大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力度。
(2)关于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91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建〔2013〕182号)第15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预留不低于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质量保证金”之规定,既符合文件规定,又留有足够的维修资金,防止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损坏维修资金不足,同时也能促进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
(3)缴纳方式的说明:该实施意见中没有对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作出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按照黑财建〔2013〕182号第15条的规定,在竣工决算工程款中预留。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机制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6〕3号)政策解读
2016/10/11 8.9k 阅读 258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