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标准的背景
(一)《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发[2015]5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商业及经营性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地的,年租金标准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该征收方式运行以来,因租赁年租金标准增长幅度过大,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反响和问题。一是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以来,选择租赁供地用地户不断增多,但需经评估后确定商业租赁土地年租金标准,同时还要承担土地评估费,企业经济负担大、程序繁琐,群众意见很大。二是没有体现惠民扶企的理念。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城市,大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确实面临困难,在修订政策中应该面对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适当确定收费标准、真正体现政府管理职能。
(二)2016年12月3日,省委巡视组在巡视国土资源局工作时指出,商业租赁土地年租金标准不应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应制定统一的商业租赁土地年租金标准,减少评估环节的人为因素,使之没有行政裁量空间,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
《通知》对市区范围内商业租赁土地年租金(路线价、区片价)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发[2015]58号)中第三条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商业租赁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规〔2017〕3号)政策解读
2017/04/11 4.5k 阅读 14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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