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签发,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一)2017年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发﹝2017﹞4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实现我市耕地数量和质量稳定提升的总体目标,经请示市领导,制定此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国家土地督察督察通知书》(沈通﹝2017﹞3号)中,对贯彻落实中发﹝2017﹞4号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对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文件以及是否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等将作为督察的一项工作内容。
二、《意见》法律效力
(一)《意见》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一)点“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是《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二)《意见》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二)点“严控建设占用耕地”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四项“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
4、国土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三)《意见》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三)点“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的法律依据是《耕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中、低产农田,应当至少提高一个地力等级”、第四十七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土壤应当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剥离土壤的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监测;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地等级评价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土地等级变化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四)《意见》第二项“主要任务”第(四)点“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依据是:
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个别市、县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十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凡在本市(不含所辖县)、县行政区域内占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开垦时限和要求。属于跨市、县易地开垦的,占地单位应当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2、《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耕地进行整理。耕地整理应当结合田、土、水、路、电、林、技、管等要素,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五)《意见》第三项“保障机制”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使用测土配方肥,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降低化肥使用量”。
三、《意见》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1、主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得以巩固和完善;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耕地质量调查与监测等多种途径推进耕地质量的提升与数量的增加;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强化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供给,真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将我市富裕耕地指标纳入省内跨地区有偿调剂使用体系中。
2、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耕地目标考核制度和监管机制、采取耕地保护激励措施和测土施肥、增施有机肥等传统绿色保护措施等方式保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
(二)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各县(市)、区。
四、《意见》的作用
本《意见》的下发为我市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供了又一保障机制,同时为今后进一步开拓耕地保护渠道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