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市政府十六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15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市市直于2013年、县(市)区于2014年启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后,有效地整合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交易服务职能和相关机构编制,建成了全市相对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于改革进程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存在着市直与县(市)交易规则不统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中心职责边界不清晰、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交易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更好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情况
《办法》充分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在相关条款制订中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加强监管执法;三是统一规则提高透明度,规范交易活动。
三、相关说明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国家和省近两年才启动的一项改革工作,我省以及国内多数城市还处于各类交易平台整合的初期,各级均没有制定出台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我市由于改革起步较早,已经从平台整合发展到了需要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的阶段。因此,在没有上级相关规定可以借鉴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省的改革精神和各行业现行的法规制度,针对我市改革进程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起草了《办法》,拟待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规定出台后,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适时调整完善《办法》相关内容。其中有几处需要说明。
(一)关于设立各县(市)分中心的问题。国家规定县级已经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可以保留;我省要求县级不设交易中心。考虑我市于2014年已经建成了各县(市)交易中心,并结合地域实际,为了利用现有资源,更好方便交易工作开展,经与省发改委、省编办沟通,我市撤销了各县(市)交易中心,在市交易中心下设了各县(市)分中心,作为市交易中心分支机构,为所在辖区的交易事项提供相关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进入平台的交易范围。国家和省规定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应当纳入平台交易,并明确由省制定交易目录。由于我省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目录,为了满足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改革精神,确定了由我市管理的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平台实施交易,并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也纳入了平台交易范围。
(三)关于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以及市编委明确的交易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职责任务,确定实行审批执法、过程监管、活动实施三方分离,机构互不隶属,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下一步,拟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工作。
(四)关于配套制度的制定。《办法》从宏观上确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内容,明确了部门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应制定《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评标评审办法》、《市场主体履约管理办法》等具体的工作制度,不断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7〕6号)政策解读
2017/06/12 5.1k 阅读 538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