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9年4月25日市政府十六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已制订出台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交易当事人信用约束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范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初步建立了“制度保障+科技支撑+信用监管”的体系,促进了交易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但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仍存在着少数招标单位“明招暗定”或为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有的投标企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有的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等行为,同时我市于2017年初制定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办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竞争实际,导致目前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表面呈现出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现象,但实际上投标企业鱼龙混杂,信誉好不好、实力强不强、正规不正规的企业都处在同一竞争层面,并未实现择优、合理、科学的招标结果,也导致中标价格普遍偏高。
二、《意见》制订的相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等法规规定,制订了该《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条,主要内容为:
1、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2、明确了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3、明确了推行投标保证金担保制度,促进招标投标领域更好为企业减负。
4、规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
5、重新确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评标办法。
6、明确了非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方式。
7、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8、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明确了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策制度进行清理的工作。
文件地址:/qqhe/c100135/201904/c02_128832.shtml
(责任编辑:孟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