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省财政厅对原《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内容变化较大,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按照财政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对36个省(区)、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对西藏、新疆、青海的伙食补贴费标准由每人每天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天120元。
2、修改第6条至第19条,对城市间交通费报销项目、市内交通费报销情形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3、新增第20条至第28条,对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参加会议和培训、带薪休假期间出差等差旅费报销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建议根据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对我市现行的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进行整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近年来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1996年,市财政局印发了《齐齐哈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齐财发[1996]139号)。
2、2011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07]56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齐齐哈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通知》(齐财发[2011]10号),明确要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按照省厅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工作人员出差到本市所辖县(市)、区,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2014年4月,根据省财政厅修订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市财政局以齐财发[2014]18号文件转发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齐齐哈尔市所属县(市)区以外的地方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4、2016年1月,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齐财发[2016]6号),调整了各级干部到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厦门、广州、深圳等36个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
三、关于《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与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差别
根据省财政厅2018年12月印发的《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新修订的内容,结合我市现行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以及2016年、2018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对我市现行的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进行整合,起草制定此《办法》。
1、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对出差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等36个省(区)、大中城市的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2、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出差到西藏、新疆、青海的伙食补贴费标准,由每人每天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天120元。
3、对出差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进一步明确了报销范围。
4、对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挂职锻炼、脱产学习、参加会议和培训、带薪年休假期间出差等差旅费报销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