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市城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开展了新标准的制定工作。经征求县(市)区意见,结合我市县区技术力量薄弱及地域差异不大的实际,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全市统一的赔偿标准。标准的制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财综〔2017〕15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哈政发法字〔2004〕12号《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以齐建发〔2004〕166号《齐齐哈尔市城市树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绿地及挖掘绿地赔偿标准》为基础,结合绿化工作实际,由城市绿化预算编制人员,对绿化赔偿标准重新进行了核算。经多次征求绿化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造价编制单位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形成此标准。
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将原“珍贵树种按树木赔偿费的5倍计算”,修改为:“珍贵树种按树木赔偿费的2倍计算。
(二)将原“在公园、绿地、行道树内移植或砍伐树木,按表内标准增加2倍计算。”修改为:“在公园、绿地、行道树内移植或砍伐树木,按照树木赔偿标准2倍计算。”
(三)将原“造型树按该树种赔偿费的10倍计算。”修改为:“造型树按该树种赔偿费的5倍计算。”
(四)新赔偿标准中新增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50%以上(含)损伤,树木主干表皮50cm2(含)以上损伤,主干与地面夹角45°(含)以下倾斜,主干断裂1/3(含)以上的,视同造成树木死亡,按照树木赔偿标准赔偿;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50%以下损伤,树木主干表皮50cm2以下损伤,主干与地面夹角45°以上倾斜,主干断裂1/3以下的,按照树木赔偿标准的50%赔偿。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