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国家政策不断调整,为了进一步解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刚性需求,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本办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
(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本原则
(一)以问题为导向,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积金政策要求.
(二)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导向,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增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力。
(三)以服务为导向,便民利企,优化贷款流程,精简审批要件,提高服务质效。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九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组合贷款程序,组合贷款担保,组合贷款的偿还,组合贷款风险控制,附则。
(一)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具备《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细则)中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组合贷款额度。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确定各自可发放贷款额度,组合贷款发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经确认购房价款的 80%。
组合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所贷年限必须一致。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 5年。
组合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按各自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各自政策规定调整利率。
(三)组合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并按各自要求提交材料。在接到借款人申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公积金中心先行审批,商业银行后审批的方式,审批按各自的流程进行,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在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遇特殊情况顺延),购买商品住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收款账户。
(四)组合贷款担保
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的全部权益办理抵押,作为借款人偿还组合贷款的担保。
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抵押方式为顺位抵押,公积金中心是第一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抵押顺序分别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保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至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借款人在抵押期限内必须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
(五)组合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还款账户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的还款日偿还贷款本息。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商业贷款提前偿还按其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偿还时优先偿还公积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还贷、一次性还清等业务,其中商业贷款部分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逐月还贷、部分还贷等业务。
五、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地址:/qqhe/c100137/202008/c02_128939.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