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国家政策不断调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印发的《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齐管规〔2018〕1号)已不适应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市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本细则,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本原则
(一)以问题为导向,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积金政策要求;
(二)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导向,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增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力;
(三)以服务为导向,便民利企,优化贷款流程,精简审批要件,提高服务质效;
(四)以强化公积金风险防控为导向,完善贷款政策,强化贷后管理,规避贷款风险。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贷款申请:已使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名下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记录的;被纳入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的;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离婚一年内,与原配偶之间买卖原住房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显示有不良记录的:1、最长逾期3期(含)或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能够提供不良记录所在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证明”除外);2、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为可疑或损失;3、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止付。
主要变化:
增加了“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账户五级分类为可疑或损失;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冻结、止付;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记录的;离婚一年内,与原配偶之间买卖原住房的不予贷款”。
取消了“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限制。
(二)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贷款金额单位为千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
主要变化:
取消了“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中(不含申请当月缴存额度)”的规定。
(三)贷款比例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8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可贷比例为经确认购房价款的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确认投资额度的50%。
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与第三人共有,贷款金额由所占产权份额确定。
主要变化:
将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由原来70%调整到8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由原来50%调整到80%;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房的,贷款比例由原来70%调整到80%。
(四)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产房龄(房屋建成日期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主要变化:
增加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
增加对抵押房产房龄的限制,“贷款期限与抵押房产房龄(房屋建成日期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
(五)收入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其月收入。
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还需提供近 6 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如收入流水无“工资、津补贴”等字样的,则按我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流水超过当年社平工资标准的还需另行提供近 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认定月收入同时核减债务支出。如果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其他贷款,在还款能力测算时,家庭月收入中应减去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贷款月还款额;或在当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核减其他贷款余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主要变化:
对月收入、还款能力的认定进行了重新明确,将原月收入扣减生活费支出后的60%作为还款能力,调整为无需扣减生活费支出;如果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其他贷款(包括: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借呗、花呗、担保等),在还款能力测算时,家庭月收入中应减去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贷款月还款额,或在当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核减其他贷款余额确定最高可贷额度。
(六)组合贷款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
主要变化:
为了鼓励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强购房能力,开通了组合贷款业务。
(七)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提前还款额不低于 1 年的应还款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公积金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主要变化:
是为了加强贷后管理,增加逾期未偿还部分的清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公积金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八)法律责任
主要变化:
增加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惩处,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骗贷记录的,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5年内取消贷款资格,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0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齐管规〔2018〕1号)和2018年7月3日《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决定》(齐管规〔2018〕4号)同时废止。
文件地址:/qqhe/c100137/202008/c02_128940.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