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鼓励采购人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目前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存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执业水平不高、内控管理不严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予以约束。
(二)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从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客观全面评价。
三、《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四、《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暂行办法》结果立项、调研、起草、网上征求意见、组织座谈、审核、修稿等程序和环节。2020年8月初市财政局决定出台《暂行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过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的工作经验,起草了《暂行办法》,9月18日-24日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栏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9月23日组织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24日经市财政局税政法规科审核。经市财政局内办公自动化网上审批发文。
五、《暂行办法》的重点问题说明
《暂行办法》共有二十二条。各区可以根据区级实际参照执行。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012/c02_128972.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