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通知明确要求,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8〕86号)中提出具体工作意见,鼓励各地建立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调整,联动机制既要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又要适当兼顾居民销售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我市于2019年建立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明确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不少于三个月。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变动幅度持续累计计算,当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齐齐哈尔市关于建立实施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价格与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齐发改规﹝2019﹞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起,我市非居民用气综合购进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504元,依据价格联动机制,本次顺价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为每立方米3.31元(含税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112/c02_129099.shtml
(责任编辑: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