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文件为2004年制定的《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因成本上涨等因素,该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正常运转,所以我市齐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申请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市发改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成本调查;参考同类城市标准;组织市国资委、卫健委以及各级医疗机构代表召开调价座谈会;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等流程,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价规〔2018〕6号)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
(二)有床位且20张床位以上(含20)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37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以医疗机构向卫健委报送的实际占用床位数为标准。
(三)20张床位以下(不含20)的医疗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产生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59元/公斤。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当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如实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提供病床使用情况;所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总成本,不得向患者收取。
(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医疗废物重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八)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209/c02_129195.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