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必要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亟需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评价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市场行为和附加指标。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考核得分由基本情况50分、市场行为50分和附加指标20分三部分组成,总分为12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及产值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
市场行为是指在全市建设工程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对建筑业企业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包括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承担社会责任情况、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行为。
附加指标是指企业在外地建筑市场承揽一定规模的项目,实现产值入统、质量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量化考核。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优良91分以上)、B(信用良好76—90分)、C(信用普通60—75分)、D(信用不良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建立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行为的评价机制,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企业进行日常检查,上报检查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汇总、抽查、审核。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信用评价结论修改为相应等级。
(二)评价结果应用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环节。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信用等级为A、B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信用加分和优化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一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做出限期整改3个月的行政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满,企业可以恢复正常经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发现问题从重处理;连续两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已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经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项目承揽中确定信用等级为C。一年内在我省获得“龙江杯”的,信用等级确定为B;一年内在我省承揽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信用等级确定为A。当年在我市签订施工合同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无故不参加信用评价,或出现市场行为中重大事项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配备不足、未履约到岗,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D,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起草的过程
一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习其他地市的经验作法,市住建局起草修改意见初稿。二是通过发函,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站、市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逐条研究,逐条讨论,对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三是市住建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通过后,最终形成该讨论稿。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209/c02_129198.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