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必要性: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出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评价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50分)、良好信息加分(50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
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工程业绩分两部分组成,满分50分。
基础能力分,满分10分。工程监理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得2分, 缺一项即不得分;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得3分、具有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得2分、具有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得1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40分。其中,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20分,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规模评分,按施工许可证中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累计500万元得0.5分(不足5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1500万元按15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20分。
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5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别或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优良86分以上)、B(信用良好76—85分)、C(信用普通60—75分)、D(信用不良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信用评价结论修改为相应等级。
(二)评价结果应用
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在市场准入、资质核查、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对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信用等级为A、B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信用加分和优化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一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做出限期整改3个月的行政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满,企业可以恢复正常经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发现问题从重处理;连续两次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已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经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项目承揽中确定信用等级为C。一年内在我省承揽的项目获得“龙江杯”的,信用等级确定为B;一年内在我省承揽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信用等级确定为A。当年在我市签订施工合同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无故不参加信用评价,或出现市场行为中重大事项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配备不足、未履约到岗,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D,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起草的过程
一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习其他地市的经验作法,市住建局起草修改意见初稿。二是通过发函,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站、市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征求修改意见,逐条研究,逐条讨论,对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三是市住建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核通过后,最终形成该讨论稿。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209/c02_129201.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