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齐政规〔2017〕8号)中部分内容不符合《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需要修改原通告内容。
二、制定的依据
本通告修改依据是《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内容”。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原通告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将原通告中第七条“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对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对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的通知(齐政规〔2022〕7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5/202301/c02_129243.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