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将本《通知》中的(十六)的内容“要经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新造、改造渔业船舶。船厂新造、改造渔业船舶时,凭准造证明施工。”修改为:“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修改《通知》对渔业安全管理职责、提升渔业船员素质水平、提升渔业生产作业质量、削除渔业船舶隐患等方面有统一规范的作用,能扎实推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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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齐政办规〔 2022〕15号)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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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