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齐建联规〔2024〕2号)的政策解读

2024/04/07 5.0k 阅读 291 点赞
一、背景和意义
  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要求,会同地方银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建设资金的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的制度。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本项目的开发进度和交房时间,保障房地产开发的有序进行,防止项目烂尾。我市现有《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系2015年由原市房产局印发,时间跨度近十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决定修改《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齐房发〔2015〕32号)。
  二、政策依据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具体内容。涵盖了监管银行的确定、监管账户的设立、监管额度的确定、资金收存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资金拨付节点设置、资金流向管理和资金安全保障、资金监管解除、资金监管原则九方面。
  (三)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4月29日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房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