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讷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村[2010]34号)等有关文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远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由省财政拨付给我市财政后,设移民资金专户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直补到人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及支持实施我市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后期扶持规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五条 扶持方式、范围、标准和期限。
后期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直补到人和项目扶持两种。直补资金是指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生产生活补助。项目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补资金的扶持范围、标准和期限。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范围(含本省及外省水库移民),2006年6月30日(包括本日,下同)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包括本日,下同)以后搬迁的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二)项目资金的扶持范围。
1、在我省境内,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项目。
2、不具备直补扶持方式条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3、其他依据移民相关政策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
4、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建设项目。
5、全省提高销售电价0.5厘筹集的基金,用于解决小型水库遗留问题的项目。
6、调整和完善后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维护基金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扶持方向。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市政府对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办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项目的筛选确定、立项申报、招标验收等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后扶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成立有移民群众代表参加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环节的各项工作,确保按规划实施、按要求操作,同时要做好项目资料的装订、存档工作,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移民办备案。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直补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以经省移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扶持标准为依据编制,向省财政厅申请本年度直补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以经省财政厅和省移民管理部门共同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后扶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办按省移民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扶持人数和扶持标准确定资金额度,从省移民管理部门、省财政厅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中选定项目,编制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申请本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办向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安排下达应急补助资金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上报资料包括:年度预算申请文件;直补资金预算申请表;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申请表;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文件;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预决算材料;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当年未发放的直补资金和当年未完工程的后扶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后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经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移民办要根据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后期扶持规划建立并完善项目(预算)库,从中筛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避免项目重复。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编制上年度后扶资金使用决算,经市(地)财政部门汇总后,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后期扶持资金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办,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制定我市的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后,应及时足额下拨资金。
对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财政局应依据移民办提供的享受直补资金的名单和移民个人账户等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一折通”的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经项目单位申请,由市财政局和移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后,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可由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反馈制度,收到后期扶持资金后要及时下拨并掌握拨付进度,同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资金拨付日期、金额等情况。
市财政局会同移民办按规定填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
(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按照移民资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会同移民办切实做好后期扶持资金收支及预(决)决算、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后期扶持资金享受直补移民名单编报,并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二)对于直补到人的后期扶持资金,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采取指纹采集信息等方式,重新确认移民身份,实行动态管理。
(三)用于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后期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和移民办要按职责分工,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根据需要对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移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等情况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或不予拨付后期扶持资金: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后期扶持资金。
(二)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
(三)虚报移民人数、后扶项目,冒领后期扶持资金。
(四)未按规划实施项目以及项目实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确保后期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