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做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执法行动工作,结合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际,印发了《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了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员举报涉及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办法》予以奖励。
《办法》明确了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即举报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属于行政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办法》制定了举报人信息及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信息的受理、登记、资料归档实行专人受理制,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