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进程,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5号令)、《齐齐哈尔市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齐政发〔2014〕19号)以及《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龙政发〔2012〕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有线电视迁移,每户补偿300元;
(二)电话(宽带)迁移,每部迁移费补偿60元;
(三)动力电迁移,每千瓦补偿270元;
(四)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林补偿价格
(一)葡萄苗补偿标准。按照每平方米60株定值密度计算,嫁接成活苗补偿标准为每株4元/;砧木成活苗补偿标准为每株1.5元。
(二)药材种植补偿标准。一年生药材按当年市场价予以补偿。多年生药材,按照本药材前三年市场收购均价的120%进行补偿。残植归种植人所有的抵扣征收补偿款10%。
(三)园林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当年相应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补偿。栽植密度必须符合相应规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及附属建筑物、附属构筑物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
(一)门垛同院墙一同计算面积,按照院墙标准进行补偿;
(二)水泥护坡测算出平均厚度,按照水泥地标准进行补偿;
(三)无证阁楼依据其结构,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9月12日召开的第17届8次常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与龙政办发〔2012〕8号文件和《龙江县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和附属建筑物等确认和补偿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法规政策规定。
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