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齐齐哈尔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民政局、齐齐哈尔市地税局、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是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由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暂行办法中的贷款对象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下岗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以上情况包含具有城镇户籍的退役士兵)。
暂行办法中的主要工作是由人社、财政、民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银行协作办理。有贷款意愿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人社、财政、民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银行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由具体承办人员内部流转办理相关业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办理审批和贷款手续;借款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后,按合同约定偿还金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助保贷款的政策惠民在于政府贴息。政府承担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和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借款人承担偿还期的利息。宽限期政府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季度预付一次,年末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当年贴息资金进行审核清算,由财政部门依据年度预算按年据实支付经办银行。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齐齐哈尔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齐政办规〔2017〕23号)的政策解读
2017/11/27 1.7w 阅读 131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