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冬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齐发改规[2019]3号)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
调整我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医疗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公共采暖等管道天然气冬季销售价格,最高为3.04元/立方米(含税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1912/c02_128887.shtml
(责任编辑:张利雪)